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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装修九条限制
发布日期:2012-03-20

连云港装修九条限制

业主装修房屋,是指房屋所有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装修或修缮。业主在进行这类活动时,必须遵守《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》、《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》等规定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:

  业主入住时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合约,约定。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,并领取施工许可证。

  1、室内装修应不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。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,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,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、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。

  2、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,业主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;

  3、不擅自移动排污或下水管道位置。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、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、暖、电、煤气配套设施。

  4、不违章搭建。不得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、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。

  5、不影响外墙整体整洁美观。

  6、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。

  7、业主装修房屋无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,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。

  8、装修房屋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,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位置、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。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、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。

  9、因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、渗漏水、停电、物品毁坏等,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;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,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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